2021-002 瑞华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23 证券简称:瑞华泰 公告编号:2021-002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 年5月1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3月1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4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500万股,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21]第5-00015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3,5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8,000万元。公司的股份总数由13,500万股变更为18,000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已上市)”(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将《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拟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与《公司章程(草案)》原条款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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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公司章程(草案)》条款 |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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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841号文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73号文”批准,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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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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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13500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18,000万股,均为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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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网站和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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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任一法定媒体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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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任一法定媒体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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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任一法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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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至少任一法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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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根据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股东大会已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完善《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因此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