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05 瑞华泰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23 证券简称:瑞华泰 公告编号:2021-005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召开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41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4,5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5.9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86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5,033.0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831.91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5-00015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根据《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调整前为40,000.00万元,根据公司实际发行结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1,831.91万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调整后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总投资规模 |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 |
|---|---|---|---|
|
嘉兴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项目 |
130,037.09 |
40,000.00 |
21,831.91 |
三、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的情况
上述“嘉兴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瑞华泰”),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15,996.92万元向嘉兴瑞华泰实缴注册资本,用于嘉兴募投项目建设,且新增投资额将视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期投入和实缴注册资本。本次出资完成后,公司对嘉兴瑞华泰的持股比例仍为100%。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本次向嘉兴瑞华泰的出资款项到位后,将存放于嘉兴瑞华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定对嘉兴瑞华泰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嘉兴瑞华泰,董事会决定拟使用募集资金15,996.92万元向嘉兴瑞华泰实缴注册资本,用于嘉兴募投项目建设,且新增投资额将视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期投入和实缴注册资本。此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嘉兴瑞华泰出资系募投项目的实际需求,促进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安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综上,全体监事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该事项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