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5 瑞华泰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23         证券简称:瑞华       公告编号:2022-055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46 号)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3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43,000.00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741.56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258.4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大信验[2022]5-00008《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20228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嘉兴瑞华开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国信证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嘉兴瑞华泰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主体

开户银行

账户

募投项目

1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41021300040034166

嘉兴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

2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73010122002243300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

3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773176140248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

4

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41021300040034174

嘉兴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项目

5

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

19340901040000075

嘉兴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项目

6

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

33050163735400000399

嘉兴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瑞华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甲方1嘉兴瑞华泰简称甲方2、公司与嘉兴瑞华泰,以下统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以及国信证券(以下简)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振国、王攀可以乙方营业时间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在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条的要求向甲、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或在丙方的要求下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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