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9 瑞华泰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23           证券简称:瑞华        公告编号:2022-059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瑞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67.08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46 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3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43,000.00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741.56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258.4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大信验[2022]5-00008《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嘉兴瑞华已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保荐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 

根据《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总投资规模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实施主体

嘉兴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项目

130,037.09

33,000.00

嘉兴瑞华泰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

10,000.00

10,000.00

瑞华泰

合计

140,037.09

43,000.00

-

三、以募集资金置换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202282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67.08万元,其中资信评级费42.45万元,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24.63万元。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67.08万元上述事项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大信审字[2022]5-00348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95日召开了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第届监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此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 

公司监事会认为:此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大信审字[2022]5-00348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

(三)《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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